
日本預計調整民法,讓離婚後不再只能「一方單獨監護」,而是得以在一定條件下採「離婚後共同監護」。這個變化其實非常值得台灣正在打親權官司、或正要簽離婚協議的父母注意,因為它反映了近年家事法的核心路線:不要只問「誰拿到監護權」,而是問「怎麼讓孩子同時保有雙親的照顧、決策與情感連結」。台灣目前雖然已經可以約定共同監護、法院也會彈性判,但實務仍常因父母衝突而落回「指定一方」,導致另一方變成只見面的父母。下面就以「子女最佳利益」為軸,整理日本這次改革在談什麼、和台灣制度怎麼接得起來、台灣父母可以先做哪些準備。
一、日本為何要改?從「單獨親權」被批過時說起
日本長年採取的是離婚後由一方行使親權的模式,理由很傳統:離婚代表家庭單位分離,因此需要一個主要的法律代表來處理孩子的戶籍、教育、醫療、財產管理。問題是,社會型態變了,雙薪家庭變多、父親角色提升,加上單方親權常被一方拿來阻擋探視、切斷聯繫,離婚後親子疏離、甚至「被消失的父母」變成頻繁出現的社會議題。因此才有日本這次的改革聲音:讓離婚後也能共同擔任父母,不要因為大人婚姻失敗,就讓孩子的一半親職消失。
更重要的是國際趨勢。許多歐洲國家與部分英美法系實務,已逐步把「共同親權」視為離婚後的預設,除非有暴力、嚴重衝突或無法溝通,否則不輕易把另一方排除。日本在這個時間點要開放,被視為是追上「父母共享責任」的主流,也是在回應單親家庭、男方教養權低落、以及孩童權利公約對兒童與雙親關係的強調。
三、台灣現行做法:法律已開、實務仍常回到「一人主導」
台灣在親權規定上,其實已經不是只能「一人」。民法第 1055-1、1055-2 等規定,法院可以視子女最佳利益,裁定由雙方共同或單獨行使。父母也能在離婚協議書裡約定「共同監護、單方居住」,並分配日常照顧與重大事項決定權。問題卡在實務:只要雙方衝突高、溝通差、又沒有明確的親職計畫,法院往往為了避免孩子被夾在中間,還是會指定一方為主要行使人,再給另一方探視與知情權。
所以,台灣父母常出現一種錯覺:以為只要寫「共同監護」四個字,將來所有事都能碰,結果對方把孩子轉學、換醫院、甚至出國都不告知,真的要吵又得回法院。日本這次改革最值得我們學的,就是「共同」不能只是標籤,還要配合決策機制與衝突處理方式,才能落地。
四、兩國都講「子女最佳利益」,但看的是哪幾項指標?
不論是日本改革的討論,還是台灣家事法一貫的立場,「子女最佳利益」都是裁量依據。但這句話要落實,通常會分解成幾個現實問題:誰是主要照顧者、孩子生活現況是否穩定、父母是否有暴力或控制行為、雙方對孩子教育與醫療是否能協調、孩子年齡與意願為何、以及是否會出現被一方切斷的風險。日本推共同監護,也不會無視家暴個案,所以會搭配「排除暴力案件、個案評估」的機制;台灣法院在面對有家暴保護令或高衝突時,也不會隨便判共同監護。
換句話說,兩國都不是把「共同」當成唯一正確答案,而是把它當成能幫孩子保留雙親角色的一種工具。真正的評價點,還是在父母「有沒有可能合作」。如果你們每一件事都要吵、孩子也因此焦慮,法院不會為了理念而硬判共同;但如果你們能把日常與重大事項分清楚、書面化、甚至已經在調解場域談出架構,就會更容易被法院相信「這個家即便拆成兩個,也凹得過去」。
五、台灣父母能學什麼?親職分工書面化、決策機制前置化
從日本這次的方向,台灣父母其實可以先做三件事。第一,把「誰做日常照顧、誰做重大決定」寫清楚,不要只寫四個字的共同監護;第二,把孩子重要場景列出來:醫療、戶籍、學校轉學、課後安排、出國、護照、宗教、財產管理……哪些需要雙方都同意,哪些交給主要照顧者;第三,約定衝突處理機制,例如先用通訊紀錄、再申請家事調解、真的不行才聲請法院變更。這樣寫出來的共同監護,才有機會像日本想像的那樣「真的兩個人都在場」。
對正在爭親權的父母來說,更重要的是「展現合作意願」。家事法官最怕的就是把孩子判給一個會把另一方踢走的家長。如果你主張孩子要跟你,但也願意保證對方的探視、告知、LINE 視訊、學校活動參與,法院反而更容易相信你是把孩子放第一的人。這一點跟日本改革背後的理念是一致的。
六、台日跨國婚姻怎麼辦?監護型態不同時的實務風險
還有一群人要特別注意:台灣和日本的跨國婚姻家庭。未來日本如果正式開放離婚後共同監護,而你人在台灣、孩子在日本(或反過來),就會出現「兩邊制度不完全一致」的情況。這時候更需要在協議或判決中,把監護型態、聯繫方式、跨境探視、孩子帶出國的同意程序寫清楚,避免一方在日本主張自己也是監護人、另一方在台灣卻拿不到資料。
另外,跨境案件常會牽涉到海牙公約、國際兒童誘拐、以及各國對監護權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問題。即使日本制度變得比較親雙親,也不代表你把孩子帶回台灣就一定沒事;一切還是要回到「哪國法院有管轄」「原判決能不能被承認」。所以,越是跨國家庭,越要及早把共同監護或單獨監護的細節做好,才不會卡在不同國家的行政機關中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