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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護權

很多監護、探視爭議不是在法院上爆炸的,而是從「帶回去阿嬤家住幾天」開始。結果一去就是一個月,電話不好接、人也不好約,最後變成:對方直接說「孩子現在跟我了,你要看再說」。這種「一方擅自變更孩子居住處所」的情形,在家事案件裡可以透過聲請返還子女來處理,但如果你寫得太簡略、沒有證明孩子原本是跟你住、也沒說清楚為什麼要返還,就很容易被法院要求補件甚至不准。以下我們就用「跨縣市帶走、不返還」這個實務超常見的情境,教你怎麼寫、怎麼送、怎麼準備證據,讓法院看得懂你的需求,也降低被駁回的風險。  一、典型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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