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很多遭受親密關係暴力的配偶都說過同一句話:「我有保護令,可是他還是敢來。」這也是為什麼近年家暴防治政策會往「高風險個案」做更精細的控管,2025 所談到的「高風險加害人電子監控」構想,就是希望在現有的通常/暫時/緊急保護令之外,再加上一層即時、可追蹤、可告警的技術工具,讓「禁止接近」不再只是一句文字,而能在加害人靠近時真正發出警示。本文就用實務角度拆給你看:這個提案要解決的是什麼、和現行保護令差在哪裡、可能的限制在哪、對被害配偶能不能真的「保得到」?
一、為什麼現行保護令常被說「不夠」?漏洞到底在哪
家暴保護令本質上是一種禁止行為的法院命令,內容可能包括禁止騷擾、禁止接近一定距離、不得進入住處、不得聯繫、甚至要遷出或暫時交付未成年子女。問題是,它是一紙命令,不是一道牆:加害人若要違反,幾乎都是先違反了、被害人才發現、再報警、警察到場、做筆錄,整個歷程是「事後反應」。很多重複受暴的配偶其實最怕的是這段「時間差」,因為傷害往往發生在警察還沒到、或還來不及通報的這幾分鐘。
另外一個被說「不夠」的原因,是有些加害人外表配合、心裡不服從,明知對方有保護令,還是會在下班時間堵人、去孩子學校等人、用其他親友或假帳號聯繫,這些行為有時候很難第一時間證明是違反保護令,也不一定能即時開罰,導致被害人長期處於壓力跟預期性恐懼裡。這些「陰性騷擾」「低強度接近」正是電子化、即時化管理想要補上的縫。
二、2025 所談的「高風險加害人電子監控」是什麼概念?
所謂「高風險加害人」,通常是指那些已有多次違反保護令紀錄、曾經對被害人或家属做過實質傷害、或經過專業風險量表評估有高度再犯或升級暴力可能的人。針對這一群人,單靠文字命令已經不夠,因此才會有「加裝電子監控設備」的提案,類似於國外對性暴力、跟蹤騷擾或假釋中高風險者所做的空間限制。
這一層機制的目的不是無差別監控所有家暴加害人,而是把資源集中在最危險的那一群,讓他們在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必須配戴定位裝置、行動範圍受到系統管理,並與被害人端的警示設備配對。一旦接近被害人設定的禁制距離,就能同時通知執法端與被害人,縮短前面說的那一段「空窗期」。
三、技術上可能怎麼做:位置追蹤、距離警示、雙向告警
以目前各國作法推估,電子監控多半會採用佩戴式定位裝置(例如電子腳環、電子手環)搭配後端的即時位置監控系統,系統裡會預先設定被害人的住處、職場、孩子學校、常出入地點做為「禁止進入或接近區域」。一旦加害人的定位點進入這個範圍,系統就會觸發告警。
較進一步的設計會做到「雙向」:不只是政府端收到訊號,被害人端也會收到提醒,讓被害人能提早離開、躲避或請鄰里協助;若搭配行動 App,還能直接一鍵報案,附上目前加害人位置。這樣就能把原本「你先報警、警察再找他」的被動流程,變成「系統先叫、你再報警、警察同時收到」的同步流程。
四、法律與程序面要補的洞:比例原則、司法授權與對象範圍
但要把電子監控落實,絕對不是「政府說要裝就裝」這麼簡單,因為這牽涉到行動自由、隱私權、通訊資訊的蒐集與保存。一般會被認為必須有法院或合議庭的具體裁定,明確說明:為什麼這個人是高風險、監控期間多久、監控範圍到哪、資料如何保存與刪除、違反要怎麼處理,並且符合「對他造成的不便低於對被害人可能造成的危害」這樣的比例原則。
另外,對象範圍也要畫得夠清楚,不能變成所有家暴加害人都一律上腳環,否則很容易被批評過度監控、侵犯人權。所以 2025 的討論多半會落在「多次違反」「有明確暴力升級史」「威脅被害人安全甚至生命」這一群,甚至可能要搭配專業的危險評估量表,才不會「只因為吵得大聲就被戴上去」。
五、對被害配偶的實際保障:能防「再犯」還是只能「早點跑」?
很現實的一點是:電子監控本身不能擋人,它不是防彈牆,它提供的是更早知道加害人接近的時間差。所以就保護力來說,它非常適合用在「加害人常常偷靠近但又躲得掉」、「被害人住處固定、有明確危險半徑」這類情境,能讓你提早躲開,也讓警方不用先問「人在哪裡」才能出勤。
但如果加害人是那種「一衝動就可能直接施暴」的類型,電子監控要發揮效果,還是得搭配其他保護手段:像是緊急避難處所、鄰里/管理員通報機制、學校與職場的配合、甚至高風險時期的臨時安置。不過,對很多被害配偶來說,光是「裝了之後他靠近就會被抓包」這一點,就足以讓加害人收斂,這種嚇阻效果也是實務上很看重的。
六、可能的風險與爭議:標籤化、誤報、繞過裝置怎麼辦?
當然也不能只講好處。只要是定位系統,就會有誤差與誤報,比方說住家與加害人工作地點剛好很近,或是公共場合距離短,一不小心就出現告警;這會增加執法端的負荷,也可能讓被害人一直處在「又響了」的焦慮裡。另外,加害人如果有心破壞裝置、遮蔽訊號、拿別人手機去偽裝位置,就要再設計「脫離或破壞警示」,才能補上這個洞。
另一項常見的批評是「標籤化」——一旦戴上電子監控,就很難說自己已經改善、也會影響就業與社交。這部分要靠明確的期間與審查機制去平衡:不是永遠戴,而是在最危險的那一段時間戴;不是行政機關自己決定,而是有司法監督。只要程序走得正確,保護被害人的必要性還是有機會和加害人的基本權取得合理比例。